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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子程(李莊案幾乎摧毀西南政法大學)

          美國駕照-攔高鐵

          2021年6月11日發(作者:周杰倫新綜藝定檔)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尊敬的合議庭各位法官:



          我們受本案被告人李莊的委托, 分別受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和京衡律師集團事務所指派,出
          庭為李莊被控“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進行辯護。

          根據我們庭前的調查、認真聽取李
          莊本人對全案真相的介紹和自我辯解,分析控方《起訴書》和指控證據,分析《刑法》306
          條的構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經過今天的公開開庭的庭審質證,我們認為本案被告不構成
          犯罪。

          李莊不但無罪,而且是一位非常優秀、負責任、敢于冒風險對當事人負責的中國刑事
          律師。

          因此,我們決定對本案進行完全的無罪辯護。




          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義重大。

          中國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法律規定的為被告辯護權、會
          見權、調查權、法律幫助權、幫助控告權、不被監視干擾權,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樣做才
          是合法的?怎樣做算是違規的?怎樣做是犯罪的?這個問題,從《刑事訴訟法》、《律師法》
          的立法和修改開始,長期爭論著。

          我國的偵查權和辯護權一直發生著沖突。

          全國人大法工委
          試圖進行過協調,但一直沒有解決。

          法學理論和法治觀念上的碰撞,在李莊案中集中表現出
          來。

          中國的最敢說話的律師,最敢為被告負責任的律師,往往是公權機關最討厭的律師、最
          容易出事的律師。

          李莊由于他辦案的認真、負責、敢于直面公權力,敢于在律師普遍不敢真
          辯的環境里,直接挑戰和指出偵查機關的違法現象,努力尋找證據證明這樣違法現象,不幸
          成了這種觀念碰撞中的一個犧牲品。

          法院審判的作用,就是通過公開證據和真相,通過控辯
          各方的質疑和爭辯,讓法庭兼聽則明,作出合法公正的判決。

          我們會認真聽取控方和警方的
          證據和觀點,也期望控方和合議庭能夠實事求是地分析我們的意見,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


          現在我向法庭發表辯護意見,請審查、采納。




          一、基礎之辯:


          《起訴書》本身直接違反《刑訴法》,概念明顯錯誤,


          指控的罪狀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



          法庭的調查和辯論,針對指控罪名和情節進行。

          因此我們必須審查《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
          事實的基本點能否成立。




          《起訴書》在案情總述的頭尾部分原文是:




          “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莊在重慶市江北區看守所會見龔
          剛模時,為幫助龔剛模開脫罪責,誘導、唆使龔剛模編造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并向龔剛
          模宣讀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龔剛模推脫罪責。




          “被告人李莊的上述行為干擾了龔剛模等3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審理工
          作的正常進行。




          這就是控方認為被告犯罪的理由。

          (相關指控情節后面分別分析)。

          這一指控是明顯違反《刑
          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的。




          第一,“為幫助龔剛模開脫罪責”,這對于辯護律師而言是合法的。

          這是法律規定的律師職責。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和證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律師的這一目的是合法的,不是犯罪。

          關鍵是看是不是進行了非法
          的幫助。

          而本案中所有證據顯示李莊全部是合法地幫助當事人。




          第二,“誘導、唆使龔剛模編造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

          1)起訴書假定的前提錯誤。

          龔剛
          模案是確實被刑訊逼供,還是沒有?這是一個前提。

          在龔案沒有審判、龔剛模不能到庭的情
          況下,怎么知道他沒有被刑訊?怎么能說律師在教他誣告?2)是被告先告訴律師被逼供,
          而不是李莊誘導而為。

          3)《刑法》306條只對“證人”的言詞證據的影響構成本罪,對“被
          告”的言辭影響不構成本罪。

          控方指控在法理上錯誤。

          此問題下面我會專題陳述。

          4)“唆使”,
          法律上沒有“辯護人教唆罪”,辯護人對被告進行法律幫助,保護自己不被誤導,是基本辯
          護功能,指控沒有法律依據。

          5)“編造對其刑訊逼供”,本案中公安機關自己的筆錄中明確
          記載,被逼供吊打,是龔剛模自己先說的,李莊再追問查證的。

          哪來的律師“唆使編造”?


          第三,“向龔剛模宣讀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這是《刑訴法》三十六條規定的審判階段
          辯護律師“會見和通信權”。

          是對被告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承認、事實有無錯誤進行核
          實的基本權利,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不準律師這樣做。

          律師不對口供、證言進行事先當面核實,
          根本無法判斷真相,理出辯護思路,寫出辯詞;根本沒有辦法上法庭辯護。




          第四,“干擾審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法院是否開庭,這是法院的權力范圍。

          律師有什么權力?
          如果是律師的質疑導致法院發現重大問題不開庭,檢察院退查,恰是法律要求律師辯護的功
          能所在,可以防止冤假錯案,是職責所在。

          是有功,怎么說是“干擾”?本案中,李莊向法
          院指出了嚴重刑訊逼供問題,口供矛盾問題,申請對龔剛模有無被刑訊的傷情進行依法鑒定,
          何錯之有?何來干擾?



          因此,《起訴書》概述中,每句話都體現出了嚴重的刑事訴訟法基本概念的混亂,都出現了
          基本法理上的違背《刑訴法》規定的錯誤。

          體現了本案案情是建立在一種錯誤觀念基礎上,
          全案的案情本身存在基礎性、全局性的差錯。

          在這種錯誤的基點上,組織起訴指控犯罪,在
          本源上就是一種錯訴。




          二、程序之辯:


          從李莊介入龔案刑訴階段看,


          不可能構成本罪



          龔剛模案2009年11月20日提起公訴,李莊11月24日第一次介入本案會見龔。

          這已經是
          在審判階段。

          偵查起訴階段李莊沒有任何介入。

          一直到李莊被抓的12月12日,法院都還沒
          有開庭。

          也就是說律師還根本沒有舉證。

          李莊什么證據都還沒有形成,也沒有提交給法院一
          份證據。

          這個階段,說辯護律師發生了“偽證犯罪”,是十分可笑的。

          為什么這樣說?


          刑案審判階段,偵查、審查起訴都已經結束,控方證據都已經固定完畢,案件和被告、證人、
          證據都已經移交法院。

          也就是說國家法律給予公安、檢察機關的指控證據準備,已經全部完
          成。

          這個階段,法律規定是辯方進行工作的時段。

          即通過法院閱卷知道案情,獲取控方證據
          副本,對被告口供、證人證言、相關證據進行審查、核實、質疑,其功能就是找出指控證據
          的漏洞,保護無罪的人不被追究,罪輕的人不被重判。

          這種審查,最重要的一環,就是向被
          告本人進行核對證實。

          這時候出示所有法院提供副本的證據給被告,都是合法的。

          所有證據
          都是可以出示的。

          因為法庭上也是必須經被告質證的。

          他有權知道、必須知道。

          被告知道其
          他被告人的說法,確實有可能改變原供,但這種改變已經不可能影響原有在卷證據,包括他
          已經向偵查機關作的口供。

          只會讓法庭多一種判斷座標。

          其新的辯解,只會讓法庭更加全面
          的進行分析,不可能因為這種辯解而會誤導法庭導致錯判。

          因為法庭的功能就是為了兼聽則
          明,辯析各種說法,哪個更接近客觀事實。

          指控證據已經固定好,不會因為被告知情、辯解
          而改變其固有含義。

          如果被告的辯解被法庭采納,恰說明原證據本身有問題,而不是因為被
          告的辯解。

          辯解只起發疑的作用。

          這種宣讀、核對、交叉審查,是每個刑案律師都必須做的。


          除非只收錢不辦實事的律師、害怕被整只想自己安全而不顧被告利益的律師,才會不去做這
          一工作,而且這種律師肯定不可能真正辯到焦點上。

          因此,說律師會見被告時不能出示口供
          和證言給被告,是根本不懂刑事訴訟制度,以及一種特權觀念。

          是直接違反刑事訴訟法的。




          進入審判階段后,公安機關偵查使命已經結束。

          在沒有退查的情況下,按《刑訴法》已經無
          權插手本案。

          看守所不是偵查機關。

          他只是法定羈押場所,除了在羈押管理中附帶對在押嫌
          疑人進行獄偵深挖犯罪,他沒有對其他社會人進行偵查的權力和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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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1-06-11 07: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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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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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條評論

          1. 包括他已經向偵查機關作的口供

          2. 害怕被整只想自己安全而不顧被告利益的律師

          3. 這一指控是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的

          4. 李莊再追問查證的

          5. 努力尋找證據證明這樣違法現象

          6. 努力尋找證據證明這樣違法現象

          7. 而且這種律師肯定不可能真正辯到焦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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